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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的管理规定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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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持续完善人才自主认定工作,更好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现就进一步规范推行用人单位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提出管理规定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科学对标。自主认定单位设置人才认定标准时要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为指导,充分衔接对标最新版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保与对应层级条款的条件基本相当。

(二)突出导向。注重实绩导向,可结合用人单位内部绩效考评体系、薪酬水平、实绩贡献等指标,制定各层次人才条件认定,既看能力和条件,更看发展和贡献。注重需求导向,着重把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为用人单位技术革新、工艺改进、管理变革发挥关键作用的“高精尖缺”人才纳入自主认定范畴,实现人才评价与用人需求无缝衔接。注重基层导向,重点倾斜新引进人才、生产一线人才。其中,民营企业占股比例排名前3位股东、市属国有企业中的市委管理领导干部不列入认定对象范围,央企(省部属企业)驻泉单位领导班子人员不得通过自主认定方式申报引进类人才。

(三)严控数量。人才自主认定系常规认定方式的补充和辅助,认定人数要精准测算、控制规模、好中择优,尤其要统筹考虑用人单位在泉年度纳税额、人才结构和密度等实际情况,一般不超过常规方式认定的人才数量;不通过自主认定方式认定市第一层次人才,第二层次人才须稳慎严控,且事前与属地和市级人才自主认定工作小组报备沟通,认可后方可按程序组织认定。

(四)同等待遇。通过自主认定方式确认的市高层次人才,与常规方式认定的人才,同等纳入管理与服务,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二、基本条件

(一)参加自主认定人才的试点单位,涵盖企业(地产类企业不纳入)、科研平台、高校、金融机构。

1. 关于试点企业的资格条件。注册地须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稳定、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注重发展高新技术、注重集聚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泉年纳税额超1000万元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央企(省部属企业)驻泉单位,设有院士专家工作站、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获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或县级以上单位“一事一议”引进的重点用人单位。

2. 关于试点科研平台的资格条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认定的大院大所或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且注册地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具有稳定的人才队伍,全职全时聘用人员不少于20人;科研创新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备承担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能力,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管理提质;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1000万元,且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数量10个以上或年度新增技术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

3. 关于试点高校的资格条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专案研究评估。

4. 关于试点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泉年纳税额超1亿元,且为独立法人金融机构或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二级分支机构及以上);经投中、清科、36氪等权威机构发布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年度名单中排名前20名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申请纳入试点单位,须照章纳税、无拖欠工资现象,且近三年无涉黑涉恶、重大失信、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未发生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及群体性事件。

(三)试点单位自主认定的市高层次人才,必须是全职全时聘用的正式职工,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遵纪守法、德才兼备,无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涉黑涉恶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职工个人薪资待遇须达到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技能人才可适当调整、倾斜,但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泉缴纳个人所得税(以纳税证明或纳税记录为准),每年在我市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工作流程

(一)认定方案审核流程

1. 方案制定。按属地属业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才自主认定工作小组、市直主管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逐一指导各自主认定单位,对照配额指标建议数(见附件),研究制定《××××自主认定人才工作方案》以及各层次人才认定条款。原已制定自主认定方案的,要同步进行调整优化。自主认定方案要在用人单位内部充分征求意见,总体成熟后报所属县(市、区)人才自主认定工作小组或市直主管部门。

2. 方案初审。各县(市、区)人才自主认定工作小组、市直主管部门对标《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组织对自主认定单位上报的自主认定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初审通过后填写《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工作方案初审意见情况表》报市人社局。

3. 方案会审。市人社局对初审通过的自主认定方案进行二次审核,成熟可行的,提交进入会审环节;不成熟的,提出指导反馈意见,并退回县(市、区)或相应的市直主管部门。

对进入会审环节的自主认定方案,由市人社局根据自主认定单位的企业类别、行业性质,分类会同对应的市直职能部门联合会审。其中,市发改委配合获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的会审工作;市教育局配合高校的会审工作;市科技局配合科研平台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会审工作;市工信局配合获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会审工作;市国资委配合国有企业的会审工作;市金融监管局配合金融单位的会审工作。会审工作要“成熟一批、会审一批”“成熟一家、会审一家”,并邀请所属县(市、区)主要经办人员、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确保会审的科学性、严谨性。

4. 方案核准。对会审通过的方案,经市人社局局务会研究核准后,书面函告回复自主认定单位和所属县(市、区)或市直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通知自主认定单位登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进行方案上传和人员申报。

(二)人员申报审核流程

原则上参照执行常规认定方式的人员申报审批流程。其中,根据《泉州市支持核心技术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对我市核心技术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纳入试点单位的,拟自主认定的人才须由所属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市、区)直有关部门综合会审并报经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形成确认报告(包括认定人才名单及确认流程、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确认函等)报市人社局,并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研究审定。

四、管理机制

(一)强化协同联动。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统筹、协调督导,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具体推动,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协同配合。要建立自主认定工作定期议事制度,总结工作运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调度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严肃工作纪律。凡发现采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自主认定资格以及“人才帽”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和待遇,依法追缴支持经费,纳入诚信黑名单,并对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三)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属地和行业推荐原则,每年4月份、10月份分别遴选择优增补一批自主认定试点单位。对多家企业同属一个母公司,或者设立集团的关联公司,原则上以母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申请试点企业。对已不符合试点要求或无意愿开展自主认定工作的单位予以退出,但原已纳入试点单位但客观原因造成在泉年纳税额等贡献度评估指标达不到资格条件的,可继续保留试点资格1年。